关于这个话题,我一直想写很久了,但我本身不是学法律的,并非专业人士,在工作的时候因为也接触到一些法律相关的内容,于是就自己了解了一下,想用最通俗的语言把这件事情的本质说清楚,如果有什么不恰当的地方,还请法律专业人士批评指正。
2015 年的时候,法国巴黎曾经发生了一起震动世界的大案——巴黎连环恐怖袭击,导致130人遇难,其中主犯萨拉赫·阿卜杜勒-萨拉姆是恐怖分子中唯一一个幸存的人,被称为“欧洲头号恶人”,在之后的审判过程中,法国顶级刑事辩护律师弗兰克·伯顿(Frank Berton)和比利时律师斯凡·玛丽(Sven Mary)决定为其辩护,在辩护期间,两个律师收到了数万封恐吓信,甚至他们的办公室需要警方全天候保护,在网上,两个律师被天天辱骂、制作恶搞图,甚至波及家人。
很多人都对两位顶级律师的选择感到不理解,为什么要给人渣辩护呢?
但两个人却说,“如果连最令人憎恨的人都没有辩护律师,法治社会就不复存在。”尽管,在后期的辩护过程中,因为被告人萨拉赫拒绝回答法官和律师的任何问题,两位律师无法为其辩护,最终共同宣布放弃辩护。不过退出该案后,弗兰克·伯顿和斯凡·玛丽依然活跃在重大刑辩领域,专门接别人不敢接的重案。比如斯凡·玛丽于2023年接了欧洲议会史上最大的腐败丑闻(卡塔尔门)核心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当然了,依然是少不了舆论对其人身的攻击。
在国内,我们也有类似的事情,比如前几年的劳荣枝案,再往前,还有让我至今印象深刻的“保姆莫焕晶纵火案”。
简要回顾一下这个案件,在 2017年6月22日的凌晨,杭州一个高档小区发生了火灾,一名母亲和她三个孩子全部遇难。而事后查明,这场火是家中的保姆莫焕晶故意放的。我记得在当时,全网舆论一片哗然,包括我身边有很多长辈愤怒至极,说这种人还需要审判什么,直接拉出去枪毙就完了。但是实际情况是,法院不但要依法审判,还让律师为她进行辩护。
而律师对此的意见是:莫焕晶放火的目的并非是要烧死一家人,她是想先放火再救火,借此来博取房子主人的好感。火势失控酿成惨剧也并非她所愿。另外,还提出现场消防设施失效以及物业救援延误等因素。所以,律师辩称,不应判处其死刑。
这个事件在当时可谓是骂声铺天盖地。有很多人都说,这样的律师为这种人渣说好话,难道是良心被狗吃了吗?
而这个案子最后的结果是,法院依然没有采纳莫焕晶辩护律师的意见,莫焕晶仍然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时说:虽然她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但是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足以从轻处罚。最终于 2018 年 9 月,莫焕晶被执行死刑。这个事情到这里似乎就可以翻篇了,就像非常传统的坏人伏法、正义实现。
但在舆论上,如同巴黎恐袭案的辩护律师一样,很多人在网上发泄着对辩护律师的辱骂,但没有想过的是:法律为什么不但允许律师为这样的人辩护,甚至在没有律师愿意接案的时候,还要强制去指定一位律师呢。
一、被指控的人
比如说很多人的论调是“律师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所以在很多人眼里,律师这个职业就是为了赚钱,什么话都能说出口。但这个逻辑解释不了一个核心问题。
如果只是个别的律师见钱眼开,法律大可以禁止这种行为,就像禁止医生收红包一样。但现实恰恰相反,法律不仅不禁止,还要把“获得辩护”写成被告人的权利,把“为被告辩护”写成制度的要求。如果一个罪大恶极的人实在找不到律师,法院甚至要强制给他指定一个律师。
也就是说,这是法律制度故意的设计。那这样的话,我们就得换一个问法了:为什么法律也会站在“坏人”那一边呢?
我们可以想一个问题,当我们在说“律师竟然在替坏人辩护”的时候,其实在头脑中就已经先入为主地认定那个人是坏人了,对不对。
但实际上,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这件事情并不是确定的,在过去,这种反转的事情已经见过不少了。
在法律流程中,身份的称谓有着严格的区别: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他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他被称为“被告人”,而只有当判决生效的时候,才能称之为“罪犯”。
那就有很多人说:“这不就是法律人的文字游戏吗?”
其实还真不是这样。比如很多人熟知的“呼格吉勒图案”,1996 年 4 月 9 日,18 岁的呼格吉勒图报案说在公厕发现了女尸,随后就被认定为凶手。5 月 17 日,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判处其死刑。6 月 5 日,内蒙古高院二审驳回上诉,并依据当时下放的死刑核准权核准死刑,6 月 10 日执行,距离案发只有 62 天。2014 年 12 月 15 日,内蒙古高院再审,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其无罪。
聂树斌案也很相似:他 1995 年 3 月被石家庄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4 月 25 日,河北高院二审维持死刑并核准,两天后执行。2016 年 12 月 2 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同样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他无罪。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思是原判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们有罪,这是疑罪从无,并不等于法院正面认定了真凶到底是谁。所以说他们在法律上是无罪的,要比“最终证明他们什么都没做”更为准确。
而聂树斌在当年也并非没有辩护。聂树斌一审的时候,辩护人就提出了强奸妇女罪的指控证据不足,法院以他多次供述、供证一致为由并没有采纳。问题在于,当年的辩护空间是非常有限的:按照 1979 年《刑事诉讼法》,律师到审判阶段才能介入。1983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对杀人、强奸等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可以不受“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 7 日前送达被告人”的期限限制,上诉期也从 10 天缩短到了 3 天。当时部分严重的刑事犯罪的死刑核准权被下放给了高级人民法院,导致二审和核准都由同一家法院完成(直到 2007 年才统一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
另外,这些勇敢、正义的律师们在当年全国上下不了解情况的百姓舆论上,承受了很多的骂名。而他们后来之所以能够平反,除了真凶落网,靠的也正是当年以及后来很多的律师一直在帮家属申诉,对当年的案件一年一年地进行死磕。
所以,“替坏人辩护”这个说法从根本上就是站不住的,在判决之前,没有人能够确定这个人就是坏人;即使在判决之后,也未必就能说是铁证如山。
对于律师们来说,他们要辩护的对象并不是“坏人”,而是“被指控的人”。而我们每个人都可能在某一天成为被指控的人,无论你是否真的有罪。在那个时候,你希不希望你身边有一个人会站在你那边呢?
可能还会有人说:当年莫焕晶纵火案是被当场抓获的,证据确凿,本人也供认不讳,不存在冤枉的可能性。那为什么还要辩护?为什么还有律师要为她辩护?
二、辩护律师
关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三点解释,首先,口供并不等于真相。比如像呼格吉勒图和聂树斌当年都有过有罪供述,后来都被再审宣告无罪。所以《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专门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其次定罪并不等于量刑。放火致人死亡,刑法规定的刑罚从 10 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到死刑,被告人有没有自首、坦白,动机如何,后果中有没有其他因素,都会影响到量刑,这正是辩护律师要去论证的。而莫焕晶案的辩护,主要就是做量刑辩护。最后是,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里,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的,必须由法律援助律师为他辩护,审判才能合法进行(近年来也在全面推进审判阶段的刑事辩护全覆盖)。比如莫焕晶的原辩护律师党琳山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擅自退庭之后,法院就没有就此判下去,而是由法律援助律师接手之后,审判才得以继续进行。
另外,关于辩护,还要说到中国的刑事法庭。在我国刑事审判的基本格局是控、辩、审三方:检察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被告人和辩护人站在另一边,法官居中裁判,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参加诉讼。这与美国不同的是,我国法律要求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都必须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罪重和罪轻的各种证据。但检察官毕竟是提出指控的一方,证据也就主要来自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法律上的客观义务,替代不了一个专门站在被告人一边、只从有利于他的角度审视证据的人。
要特别注意这个结构里的力量对比,检察官是受过专业的法学训练的,在体制里摸爬滚打很多年,背后是国家的公权力,有检察机关的全部资源可以调用。而很多被告人,在审判前一直被羁押,绝大多数没有受过法律的训练,甚至连自己有哪些权利都说不清楚。
所以,这场对抗如果没有外力介入,那么结果就是注定的。先不说被告有没有实质的罪证,被告压根没有还手的余地。而辩护律师的功能,就是要补上这两方之间的缺口,让这场较量中,至少在法律支持和技能上能够勉强对等。
中国司法界有一句老话叫“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也是《刑事诉讼法》第六条明文规定的原则),过去木匠、泥瓦匠干活的时候,要确保一根木头或一堵墙是平直的,就会把一根绳子两头拉紧。绷直的绳子,就是测量平直的器具。而关键在于“两头拉”:检察官和律师各执一端,互相较劲,绳子才能绷直。只要有一头不用力,绳子就是弯的。用弯弯的绳子测量出来的东西,必然会藏着很多冤假错案。
所以这个机制对于检察官是一种约束。检察官知道,法庭上坐着一个专门挑刺的对手,会抓住证据链上的每一个漏洞,所以他就必须把侦查资料审查得更加严格,逻辑更加严密,把起诉资料准备得更加扎实。比如在美国辛普森案里面,辩护律师抓住了警方取证过程中的重大漏洞,在陪审团心中成功制造了合理怀疑,最终赢得了官司。这个判决当时让很多美国人简直无法接受,辩护团队里的哈佛教授德肖维茨据说一度受到死亡威胁。
但这个案子的长远效果是,此后很多案件中,警察取证更加规矩、更加合法了,而检察官审查证据的时候也更加仔细了。
辩护律师在这套机制中扮演的角色,说难听点就是“搅局者”;或者用一个更形象的比喻,他就像是一个质量监督员。在某种程度上,其实是在逼迫着整个“正义生产线”去提高他们的“良品率”。
三、对抗与信任
不过在现代人,尤其是老一辈人里面,还有很多这样的见解。他们认为,为什么非要搞这种对抗呢?直接让一个明察秋毫的法官去查明真相,不就够了吗?
这种想法的背后,其实就是不同诉讼模式的差别。
英美实行的是对抗制,事实主要靠控辩双方举证、交叉询问来查明,法官居中裁判;而法国、德国等欧陆国家实行的是职权主义,法官在查明事实上更主动,但起诉和审判是由不同机关承担的,被告人同样有权获得律师的辩护。重罪案件开庭时都必须要有辩护人,被告人没有委托的,则由法庭指定。比如我们开头说的巴黎恐袭案,就是在这样的诉讼模式中进行的。
我国在刑事诉讼传统上,职权主义色彩是比较重的。经历 1996 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后,庭审引入了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近些年也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真正不需要律师的,是历史上的纠问制(纠问式诉讼)。法官可以不经告诉主动追究,查案、审问、判决由同一个衙门来完成,刑讯也是合法的取证手段。我们在戏剧小说中看到的包青天,就是这种模式的理想形象。
但在真实历史上,包拯的确做过开封知府,可升堂问案、龙头铡的故事,主要来自于元杂剧和清代小说《三侠五义》。就连宋代,审讯事实的官员和检法断刑的官员,其实也是分开的,被称为“鞫谳分司”,所以你看,宋人同样知道,审判一个案子不能让一个人完全包办。
所以,纠问制诉讼的问题并不在于审案的人到底聪不聪明,而在于它是将整个系统的正确性压在了一个人身上。
而现代法治的思路则是相反的:它主张不能把正确性寄托在任何一个人的身上。法律要求检察官客观公正、法官中立,但制度设计并不假定他们一定能够做得到,而是让辩护一方专门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去检验证据,把问题摆明在法庭之上。
这背后的设计就体现了现代司法对程序正义的信任。
而几千年的司法史反复证明了一件事,就是人终究是靠不住的。警察可能会刑讯逼供,检察官可能会隐匿证据,即便是法官也会先入为主。这并不说明他们都是坏人,而是因为人性就是如此。就如罗翔在《法治的细节》里所说,“人性存在幽暗的成分,任何人组成的机构都有败坏的倾向。人性中那些天然的良善和道德,时刻面临着各种严酷的试探和特权的侵蚀,并且事实无数次地证明,人性无法抵制这些致命的诱惑。”
四、代价
当然,保障辩护、坚持疑罪从无,并不是没有代价的。其中代价之一就是:确实会存在真正的坏人凭借高明的辩护律师,从而逃脱惩罚的情况。
但这的确是一个没有办法的事情,因为司法制度面对的是两种错误之间的取舍:冤枉无辜,或者放过有罪的人。刑事诉讼法要求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无罪。那么标准越严,冤枉无辜的可能性就越小,而放过有罪者的可能性就越大。18 世纪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说过:“宁可让十个有罪的人逃脱,也不让一个无辜的人受罚。”换句话说,要做到不冤枉好人,就可能放过一些坏人,这是防范冤错案件必须付出的代价。
而另一个代价则是能请得起好律师的人和请不起律师的人,在这套程序里面得到的保护自然是不一样的。这是辩护制度难以回避的一种不公平。
法治成熟的社会会用国家制度与财政托底来填补这个缺口。比如美国依据宪法第六修正案确立了公设辩护人(Public Defender)制度,只要涉刑被告人请不起律师,政府财政就必须出资为其配备专职刑事辩护律师。在我国,这项底线被称为“必要辩护制度”。对于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重大刑案,法律规定审判必须有律师参与;只要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法院就必须无条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由国家财政发放办案补贴。这种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在程序上承认并填补贫富差距带来的缺口,确保面对国家重刑指控的人绝不会孤立无援。
比如朱明勇在《无罪辩护》里记录的张氏叔侄案的当事人张高平说的话,让我记忆犹新,“你们是大法官、大检察官,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大法官、大检察官,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和制度的完善,他们也可能像我们一样,蒙受冤狱,徘徊在死刑的边缘。”
当然,还要说明的一点是,律师这个群体鱼龙混杂,有据理力争的,也有胡搅蛮缠的。
但制度并不把审判结果押在律师的品德上。对面有检察官,中间有法官,律师本人还受执业纪律和法律约束,刑事诉讼法禁止辩护人帮助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同一个逻辑,法官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不指望任何一方谁是好人,而是去看双方对抗的过程来发现破绽。
当然了,现在的司法改革虽然一直在推进,较之过去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现实中的困境,比如刑辩三大难关(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的现状依然随处可见。不过,这背后更深重的痼疾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就不在这里过多赘述了。
五、最后
那么,如果律师辩护了,法院却没有采纳,死刑依旧被核准执行,那岂不是说在整个过程里,辩护其实没有改变任何结果?这不是白费力气吗?
并不是这样。也正是因为有了辩护,死刑判决才显得非常立得住。每一个可能从轻的情节,都被辩护律师直接摆在桌面上进行了论证;每一份证据,都经过了严密的质证。
这样一来,判决书里那句“不足以从轻处罚”才更有分量。一个没有经过辩护检验的死刑,哪怕判对了,也只是碰巧判对罢了。但司法程序,绝不能靠碰巧。
上面说了这么多,其实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为被指控者辩护的制度,它保护的目的并不是坏人,它保护的是被指控和被定罪之间的那条界限。这条界限越是模糊一寸,那么在每一个普通人头上的风险,也就随之变大了一分。
虽然这个过程需要不断的进步,但正如罗翔在《法治的细节》中写道的一句话,“我们画不出一个完美的圆,只能借助仪器画出一个'相对完美'的圆。”司马迁说“虽不能至,然心乡往之”,法治大概也是如此。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在《论犯罪与刑罚》“刑讯”一章中写道,“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所以骂律师很容易,嘴上痛快也很容易。但更难的是要想清楚一件事:你是否愿意真的生活在一个被指控就等于被定罪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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